媒妁文化

当前位置:首页 > 投稿选登 > 媒妁文化

古代媒妁文化

    摘要:中国古代媒妁文化源远流长,其产生和发展依存于封建社会制度背景,并促进封建社会礼制的发展,在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媒妁文化的核心主要体现在媒人做媒的过程中,媒人是旧式婚礼的重要角色,其关键性作用贯穿于整个婚姻缔结的过程中。可见,媒妁的出现和存在,具有浓厚的礼性气息和封建特色,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古代媒妁文化

引言

    媒妁文化起源于公元前2500年至公元前2100年之间,大致相当于从山东大汶口文化时期至夏文化早期,四千多年来在中国文化史和社会生活史上可谓是源远流长。自古人们都强调“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对于婚姻,在封建社会更是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传统社会中,男女之间“授受不亲”,只有通过“媒妁之言”,婚姻才能合乎礼数和道德。由此可见媒妁在古代交友婚姻制度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独特地位,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历史作用。

一、“媒妁”的解释和类型

    “媒妁”一词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一种说法仅是从媒人的性别上进行区分,认为男子说媒叫作“媒”,女子说媒叫作“妁”。另一种说法在《说文解字》中提到“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强调的是做媒的要求和过程。由于媒人这个中介,将原来没有联系的两个姓氏,“谋合”到一个家庭中,同时,媒人还必须在两个姓氏之间反复“斟酌”,包括斟酌男女双方的门第、财富、年龄、相貌、品行、及家庭成员等各个方面是否相配。还有一说更侧重于媒人的职业化程度,认为“媒”指职业撮合人,即男方没有提出确定的人选,但提出了条件要求,媒人依照男方开出的条件在众多候选人中选择合适的女子,然后上门说合,此类职业化媒人,手里掌握着一大把候选人资料。而“妁”指临时撮合人,即男方指名道姓要娶的女子,这种情况下,只要认识双方家长的人士都可以担当起说合人的角色。媒妁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具有多种类型和角色,又或称月老、大冰、伐柯人、红娘等,由于多由女性担当,通常称为媒婆。

    媒妁在古代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类型多样,牟光君在《中国婚介简史》中将古代媒妁主要分为两种:官媒和私媒。其中又将官媒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天子诸侯的嫁娶,派大臣为“使”去做媒人。另一种是职业官媒,是代表政府管理男女婚姻的机构,类似于现代的结婚登记处。官媒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古代也称为媒官、媒氏等。据《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即婚配)”,“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由此可见,媒氏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掌握全国男女的姓名和出生时间,督促适龄男女结婚。这是我国历史上有关官媒制度最早和最完备的记载。私媒的起源实质上比官媒要早,他们大多从事其他职业,是民间的婚姻介绍人。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私媒在魏晋以后,呈现出职业化色彩,其主要目的是说合婚姻,成人之美,其次还能收取一定的谢媒财物,作为其合法职业收入。然而做媒不像其他职业需要技术和经验,只要“一张嘴跑掉两条腿”,掌握双方资料,勤于往来进行说合。因此,各种各样的人均可做媒,常见的私媒有三姑六婆、婢女丫鬟、亲朋好友、师长及市井之人。在古代媒妁婚姻制度下,婚姻的满意度常常取决于媒人的可信度,以及媒人传递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媒妁婚姻制度

     由媒妁作为婚姻的中介人,早在西周时期就成了婚姻的重要条件,汉代以后,凡男女成婚,均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妁婚姻制度,是典型的封建交友婚姻制度,也是历朝历代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方式。中国古代婚礼习俗规定的“三书六礼”中,几乎样样都离不开媒人,媒妁婚制作为我国古代社会礼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封建婚制婚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说合婚姻以结两姓之好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媒妁的缘起,不仅局限于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更是为了适应古代社会婚姻制度变革,并且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因此,媒妁婚制的产生与封建社会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制度根源。

     对于传统的媒妁婚姻制度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封建社会大制度背景,封建制度和礼法并用的结合。封建制度是产生媒妁婚姻制度的最重要的社会根源,在封建社会这特定的制度环境下施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礼教,孕育了媒妁婚制来适应封建婚姻的缔结;二是封建婚姻道德观。满足传宗接代和家族繁衍需要的封建婚姻道德观造成父母掌权子女婚姻,促使需要媒妁在不同的家庭之间加以牵线,间接影响媒妁婚制这一婚介制度存在并流行于封建社会。三是血缘、地缘和熟人社会的影响。在具有稳定性的封建社会格局下,社会文化缺乏变动,人口流动性也相对较差,血缘、地缘与熟人关系构建成了固定化的人脉信息网,从而相对提高了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信息集中度,这一客观条件有利于媒妁在地理空间上为其“做媒活动”提供方便。媒妁婚制是封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综合产物,在中国古代婚恋文化中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

三、媒妁文化核心

    媒妁文化的核心主要体现在做媒的过程中,中国传统婚嫁礼仪中,从提亲到迎娶,几乎哪一样都少不了媒人的身影,媒人在中国婚姻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做媒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首先媒人要勤于往来男女双方家庭中,了解双方基本情况进行说媒,力求门当户对地提亲。门当户对是媒人进行配偶搜索和选择的重要标准,是说媒的基本原则。吴存浩在《媒人》中认为“门当户对”是发生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家庭,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应该基本相当和对等。可见,在古代婚姻选择上,侧重家庭背景的考虑。男女双方的家庭背景主要看财产、社会地位、人口构成、为人口碑等方面。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在城镇有无商铺、近几年经济状况等。社会地位首先是指家庭根基,家庭中有无功名、官位,其次是家庭主人的职业,在村镇中是否享有名望等。人口构成是看公婆和兄弟姐妹的情况,公婆关系,姐妹关系等。对于为人口碑在古代婚姻中也特别注重,有善良忠实之名的,最受人欢迎。除了家庭背景,媒人还要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自身情况,包括年龄、属相、人品、身体有无疾病等。在封建体制下,婚姻看重出身世家、社会地位,同时也强调经济财富方面,如果双方家庭背景基本相当,男女双方情况也正常,说媒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很大。说媒也是一种技巧,媒人在说媒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既准确地向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反映对方的情况,又要尽可能隐恶扬善,使双方充分认识对方的长处,从而乐于达成嫁娶的协议。因此,说媒是媒妁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出媒妁在古代婚姻中特殊的地位。

    同时,媒人在旧式婚礼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自古以来,婚姻礼仪都遵循周代确立下来的“三书六礼”。所谓“三书”,是指订婚时男方交给女方确立婚约的“聘书”,男方在过大礼时交给女方礼物的清单“礼书”,以及男方在迎娶女方当日所送的“迎书”。所谓“六礼”,是封建婚姻的成立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将封建制度下的媒妁婚姻制,结合在“六礼”的实施过程中,着重体现出媒妁在封建婚姻制度中的重要角色。第一步纳采,男家请媒人前往女家提亲,女家同意后,男家备彩礼前去求婚。在此之前,已由媒人撮合好,在男女两家对婚事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之后,媒人引导男方去女方家提亲,算是正式求婚。第二步问名,即媒人代双方送换庚贴。这是在女家同意求婚后进行,男家请媒人询间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时等情况,再转告男家,以便根据女方的生辰八字求神问卜。第三步纳吉,是男家根据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等,卜得吉兆以后,由媒人将吉兆通知女家,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成立,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第四步纳徽,也叫“纳币”,由男家选吉日请媒人送聘礼给女家,以确定婚姻关系。第五步请期,又称“告期”,是男家择定婚期,选择成亲吉日,请媒人通知女家,以征得女家同意。第六步亲迎,是媒人陪同新郎及众位亲朋前往女家迎娶新娘,引导男方接亲,协办拜堂成亲事宜。一直到“新人进了房”,才把“媒人抛过墙”。

    说成一桩媒,媒人可以得到一些钱财,称之为“谢媒礼”。在我国某些地区,以猪头来酬谢媒人。而在一些地区,是为媒人买上一块上好的布料,俗话说:“说成一门亲,好穿一身新”。而在另外一些地区的谢媒礼是在成亲的前一天,连同送给媒人的鸡、肘子、鞋袜、布料一起送到媒人家。谢媒钱的多少,视主家经济状况自行决定,但无论多少,均需用红纸封好,称为“红包”或“包封”,以示吉利。

    四、媒妁的作用与局限性  在封建婚姻中,媒妁的地位和角色不可小觑,其关键性作用贯穿于整个婚姻缔结的过程中,其出现和存在,具有浓厚的礼性气息和封建特色,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在古代,尤其是在封建礼制社会中,媒人不但受到地方氏族长老的重视,甚至得到官家的青睐。媒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联系嫁娶、传声联络、缔结姻缘上,更丰富了婚姻的内涵,在规范封建礼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知从何时起,大概是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之后,人们提倡婚恋自由,媒婆逐渐变为了贬义词,媒人、媒妁在历史上多以“丑角”出现。她们被冠以封建包办婚姻的罪名,抹杀了在我国长期婚姻制度中的作用。

    媒妁婚制是适应封建社会大制度背景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一是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媒妁并不代表男女双方本人,而是代表了双方父母、家庭的要求和目的,这就无形中限制了男女的恋爱自由,限制了男女双方对自己未来幸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媒妁已成为封建买办婚俗的关键。二是有些专职私媒看重私欲,唯利是图,做媒时常常言辞夸张,虚伪狡诈,欺骗男女。三是有的私媒贪得无厌,收受贿赂,诱良通奸,制造祸端,引起社会混乱。但媒妁在我国婚介制度演变历史上曾经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否定的,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婚介发展也将越来越合理开放。


参考文献:  

[1]牟光君.中国婚介简史[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1:54-56. 

[2]岑惠.清代媒婆制与现代婚姻中介的制度比较[D].杭州:浙江大学,2007:6-13.  

[3]吴存浩.媒人[J].渭南师范学校学报,2005,(3):3. 

[4]李昭.唐代婚姻中的媒妁现象[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24-28.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