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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时代的几种强制婚姻形式

人类历史上的婚姻构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阶段,婚姻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今天我分了解一下封建时代的几中强制婚姻形式。

赠婚

所谓赠婚,指父母或有权者依自己意志将其女儿或所支配的女子赠送给人为妻。自春秋战国时起就有赠婚的事例。当时诸侯娶一国之女,有妹姪为媵,这种婚姻的实质就是赠婚。《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载,晋公子重耳出亡居狄期间,狄人将俘虏来的两个女子赠给重耳,重耳自娶季隗,将叔隗转赠给他的亲信赵衰,这是典型的赠婚。

强制婚姻形式

赐婚

所谓赐婚,指帝王将强行搜来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或战场上俘虏来的女子赐予子弟或臣下为妻。赐婚的事例,以把选入宫掖的女子赐予子弟者为多,从汉代开始,几乎历朝都有。

汉朝吕后赐窦姬给文帝,三国时吴国孙权赐向姬给子和,唐代宗赐庄宪给顺宗。历朝不胜枚举。

清朝选“秀女”除备妃嫔之外,亦常赐给近支宗室。此外,帝王常以敕旨命婚,称“指婚”或“口旨婚”,这种婚姻与赐婚相近。

强制婚姻

选婚

选婚,指封建统治者利用权力,在民间搜选良家女子或挑选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纳入后宫,专供统治者玩乐之用的婚姻。

选婚在西汉时期就已开始实行。孝文窦皇后就是先选入宫而后赐给文帝的。东汉时,将选婚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规定“八月等(算)人”,即每年8月派人到各地挑选13岁以上、20岁以下的良家美女纳入后宫。以后各朝,包括辽、金、唐、宋都采取此制,只是唐、宋对于皇后的身份比较重视,都采取聘娶婚形式。清朝,每隔3年一次,从旗人中选取“秀女”。

罚婚

罚婚指统治者将没有选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断配给臣下,或断配给奴隶,以便让奴隶传宗接代,世代为自己服役,这种婚姻形式称“罚婚”。选婚与罚婚均属强制性婚姻。

罚婚在西汉时是强行将犯罪者的妻女配给边疆军卒为妻。魏、晋时仍沿用此法,将死刑或重刑犯的妻女都配给军卒为妻。

唐朝开始,罚婚的方式又有所变化,将犯罪人家属统编为贱民,其所生子女也永为贱民。法律规定,只有贱民之间才能相互通婚,禁止贱民与良民之间的婚姻。

元初,平定各国,将俘虏来的男女强制配成夫妻,这些人被称为“驱”,即供驱使之意,属奴隶身份,其子孙永远是奴隶身份,亦不许与良人通婚。

清代入关以前,将从各部落俘虏来的战俘编为“包衣”,亦属奴仆身份,只允许其内部通婚。凡此种种均属罚婚,较之其他婚姻形式更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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